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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撤销受胁迫婚姻登记须知
2009-09-17 00:00:00 来源: 海口市民政局 【字体:   打印

  一、婚姻登记处受理撤销受胁迫婚姻登记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中有一方户籍在本省

  (三)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四)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五)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二、婚姻登记处受理撤销受胁迫婚姻登记程序: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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