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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涉外结婚登记须知
2018-09-12 00:00:00 来源: 海口市民政局 【字体:   打印

  一、婚姻登记处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中有一方户籍在本省

  (三)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四)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五)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六)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七)双方自愿结婚;

  (八)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九)当事人向婚姻登记处提交以下证件材料:

  1、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海南户籍居民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2、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港澳台居民提交以下证件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和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4、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和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二、婚姻登记处受理结婚登记程序: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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