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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基本条件及办理流程
2020-08-20 09:42:00 来源: 市民政局 【字体:   打印

  一、申请基本条件

  (一)具有海口市户籍;

  (二)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的(城市:610/人/月,农村:540元/人/月);

  (三)家庭财产状况须符合我市低保家庭认定条件,家庭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家庭人均拥有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消费型保险除外)等货币财产总值不超过当地同期年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

  2.拥有2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的除外;

  3.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正三轮和侧三轮载客载货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和大中型营运农机具的;

  4.家庭成员名下有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住房的;

  5.家庭人均在各类企业中认缴累计出资额超过当地同期年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

  (四)家庭存在以下消费行为的不纳入低保范围:

  1.申请低保前一年内或享受救助期间,有购买、新建(正 常维修、危房改造、倒房重建、易地搬迁、唯一住房征地拆迁后新建或购买除外)、扩建(扩建后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 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标准)、豪华装修住房;

  2.家庭成员义务教育阶段就读民办学校,自费出国、出 境(港澳台地区)留学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明显超标或不合理 且不能说明理由的消费行为。

  二、相关材料

  (一)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和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四)家庭成员情况和有关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家庭收入);

  (五)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三、申请受理

  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政府负责受理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人民政府受理,入户调查,审核公示必要时开展民主评议)

  区民政局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抽查,审批公示;

  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发放低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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