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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机关及收养登记管辖
2020-05-10 14:22:00 来源: 海南省民政厅网站 【字体:   打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中规定: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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