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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慈善总会财务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1-08-05   来源:市慈善总会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总会财务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机构性质,采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坚持“募捐款和政府定额补助款两条线”,依法实施财务管理。重大开支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经会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遵守国家各项金融政策法规,实行科学理财,在规避风险的前提下,进行资金运作保值增值。
  

第二章捐赠款使用管理

 
  第四条 捐赠收支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非定向捐款的使用,按经会长办公会审批的项目计划(预算)由承办人提出申请,承办部门复核,报会长审批。
  第六条 定向捐款拨付,以捐赠意向函或捐赠协议书为依据,由承办人提出申请,承办部门审核,分管副会长复核,报会长审批。
  第七条 款项拨付后,经手人要及时将受捐方提供的票据交财务入账。并提供款项拨付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存档备查。
  

第三章 经费来源与支出

 
  第八条 总会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补助款、社会捐赠、发展基金的利息和增值收入、从依法中提取的管理费。
  第九条 总会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厉行节约。
  第十条 员工工资、福利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执行。
  第十一条 总会使用的易耗办公用品统一采购配发。如需使用固定资产类的办公用品,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办公室依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报市政府采购中心批准后报会长审批。各项费用支出报销由承办人提出申请,3000元以下(含 3000 元)会长委托由总会秘书长审批,3000 元以上由总会会长审批。
  第十二条 会议费(培训费)的使用要有会议费(培训费)的用款预算计划书。差旅费借款由使用人书面申请,经会长批准后通过财务办理借款。
  第十三条 各项费用的报销须附正规发票,发票内容要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加强固定资产和捐赠物资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和捐赠物资台帐,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五条 误餐补助参照市政府财政部门规定办理,本会工作人员出外勤,涉及误餐补助时,须由经办部门事先做出计划,报分管副会长审批,办公室备案后,方可按实际误餐情况制表,按规定程序给予补助。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十六条 总会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严格账户管理,总会的账户不得外借外租,严禁设置“小金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会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则 账户管理 捐赠款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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