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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慈善总会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21-08-05   来源:市慈善总会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总会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 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促进总会依法规范运作,维护总会和捐赠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总会《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总会产生重 大影响而捐赠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捐赠者公布的行为。总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 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 报告为临时报告。总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总会《章程》等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监管部 门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总会的持续责任,总会应该忠实诚 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总会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 公正对待所有捐赠者的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四条 总会授权总会宣传联络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总会 信息披露事务。总会宣传联络部负责人负责有关涉及信息披露有关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捐赠者、 向捐赠者提供总会公开披露的资料。

  第五条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总会的 正式公告。

  第六条 总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总会发布的公告 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总会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 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条 总会对外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如经监管部门审核后提出审査意见或要求总会对某一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时,宣传联络部负责人应当及时向 会长报告,据其指示及时地组织有关人员答复监管部门,按 要求作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及责任

 

  第八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 字确认:2.宣传联络部负责人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3.会长(或授权人)签发。

  第九条 总会会长有权以总会名义披露信 息。

  第十条 总会有关部门对于事项是否需要披露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宣传联络部负责人或通过宣传联络部负责人向监管部门咨询。总会不能确定有关事项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 应当报告监管部门审核后决定是否披露及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总会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总会宣传联络部为总会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和捐赠者来访的接待机构。除会长、宣传联络部负责人外,任何人不能代表总会回答捐赠者的咨询,更不能披露总会的 任何信息。

  第十二条 如属于监管部门规定的应当披露的某项信息, 总会或其指定的授权人不同意披露该信息时,宣传联络部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如实汇报,如监管部门认为 应披露时,总会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总会或其指定的授权人无论是否 同意披露 某项信息,均应在信息公告文本上签署 同意披露或不同意披露的明确意见。

 

第五章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总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编制成正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和内容包括: 1.慈善创始基金变动及捐赠钱款情况。 2.会长办公会、监事会基本情况。 3.会长办公会对本报告期整体慈善工作情况的评价。 4.重要事项说明。包括慈善项目实施情况、慈善钱款、 重大慈善捐赠活动、重大灾情慈善救助行动等。 5.备查文件目录。 6.财务报告及完整的会计报表。 总会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总会应当在年度报告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经审核后,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对外发布,并将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放存 总会宣传联络部备查。

  第十六条 总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当编制成正本和摘要两种形式。

  第十七条 总会应当在半年度报告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 的 2 个工作曰内向监管部门报告,经审核后,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对外发布,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和摘 要放存总会宣传联络部备査。

 

第六章 临时报告

 

  第十八条 总会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之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捐赠者。会员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 的具体内容。在会员大会结束后,总会应及时将会员大会决 议和公告文稿报送监管部门,并将会员大会决议和公告文稿 放存总会办公室备查。

  第十九条 接收捐赠资产应在接受捐赠资产实施日起三 十个工作曰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总会其他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包括: 1.总会的工作方针和职责范围的重大变化; 2.总会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3.总会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总会的资产、权益和慈善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总会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5.涉及总会的重大诉讼、仲裁,会员大会、会长办公会 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6.总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 罚、重大行政处罚;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关调查或 者采取强制措施; 7.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总会产生重大影响;8.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会长办公会决定进行更 正;9.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总会应当关注媒体对总会的报道。对总会 正常工作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当发布媒体信息澄清公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总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常务理事会文件、会长办公会文件、信 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八章 “慈善中国”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 按年度公开在海口市慈善总会领取报酬 排名前 5 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第二十四条 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 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 结束后三个月内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 用计划。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募 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情况。

  第二十六条 总会应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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