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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类问答——社会救助
2022-12-14 10:13:58 来源: 海南省民政厅 【字体:   打印

Q1 : 怎样评议农村五保供养申请

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代表、包村干部或社区相关人员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进行评议,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各市县要统一制定本地特困救助供养人员民主评议办法,规范参加人员和评议内容、方式、程序。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Q2 : 怎样审核特困救助供养申请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Q3: 特困救助供养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目前我省海口市800元,三亚市820元,其他市县690元)。照料护理标准要按照“分类定标、差异服务”原则,对分散供养的失能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本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0.7倍,对半失能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本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0.4倍。

Q4:特困救助供养待遇能否核销

特困人员死亡或者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按程序撤销其供养待遇并核销其《海南省特困人员供养证》。

Q5: 怎样审批特困救助供养

县级民政部门在全面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抽查核实的基础上,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自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Q6: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有什么区别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对智力残疾或患有精神障碍的特困人员,应指定符合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接收;未满16周岁的,一般应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同时明确责任,签署监护协议。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Q7:特困救助供养的形式有哪些

特困人员可以在当地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居家分散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Q8:特困救助供养包括哪些供养内容

特困供养的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

Q9:怎样申请特困救助供养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提出申请的同时应填写《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和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授权经办机构核查其家庭经济状况。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主动帮助其申请。

Q10:特困救助供养待遇是通过什么程序评定的

评定程序一般经过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四个环节。

Q11:哪些人享受特困救助供养待遇

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包括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具体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或者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Q12:特困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救助供养

一是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二是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三是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四是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五是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Q13:如何处罚违反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规定的行为

对于违反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规定,扰乱正常生活秩序的;打架、斗殴,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损毁、盗窃、侵占供养服务机构或者其他供养对象财产的;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服务机构要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停止集中供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14:特困供养制度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如何衔接

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具备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Q15: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特困人员丧葬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特困救助供养人员12个月的基本生活费。

Q16: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由哪些部门承担

县级民政部门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Q17:特困救助供养资金是怎样安排的

特困救助供养资金,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预算安排。

Q18:如何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指标综合评估:即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以上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Q19:特困人员的私有财产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办过程中,特困供养人员的私有财产和土地承包经营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其以放弃以上权利作为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条件。

Q20:如何处罚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对私分、挪用、截留特困救助供养款物的;私分、挪用农副业生产经营收入的;辱骂、殴打、虐待特困对象的;盗窃、侵占特困供养对象或者供养服务机构财产的;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21:社会救助局机构职能

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中央和省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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