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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805-7/2022-02923 分类: 部门文件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19年07月18日
名  称: 关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标准有关情况的政策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标准有关情况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文件的目的 
  党的十九大报告把“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作为重点工作,要求新时代的民生保障要“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为深入贯彻十九大精神,实现低保标准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切实保障我市低收入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有必要适时调整我市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标准。根据《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琼民通〔2019〕2 号)和我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在“2019 年工作安排”中提出“逐步提高社会救助标准,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工作目标,我市决定自2019年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简称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二、制定依据 
  《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琼民通〔2019〕2 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对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执行时间等予以说明和规定。第一点“城乡低保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520元提高至61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460元提高至540元;第二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600元提高至800元。第三点“执行时间”,规定新标准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四、主要条款解读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520元提高至610元。”

解读:对具有海口市城市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10元/人/月,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以申请救助。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 460 元提高至540元。”

解读:对具有海口市农村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40元/人/月,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以申请救助。

    (三)“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600元提高至800元。”

解读:对具有海口市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申请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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