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口 市 民 政 局 文 件
海民发〔2023〕78 号
签发人:淡利锋
海口市民政局
关于同意海口市蓝天救援队成立登记的批复
海口市蓝天救援队发起人:
《关于申请成立海口市蓝天救援队的请示》收悉。经审查,
海口市蓝天救援队符合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例》规定的成立条件,同意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书》(法定代表人:陈海洪)。你单位成立后,应严格遵守国家宪法、
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
督下,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建立独立帐户,执行国家财政部颁布的《民间非营
利组织会计制度》。
二、如果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它原因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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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销登记的,应该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
责人完成清算工作,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应当向我局办理
注销登记。
三、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
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 5 月 31 日前报送
我局,接受年度检查。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我局将给
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重大活动,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接受监督管理。
此复。
海口市民政局
2023 年 3 月 1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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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公安局,海口国家安全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应急管
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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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3 年 3 月 1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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