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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805-7/2022-03920 分类: 会议纪要;行政审批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9月04日
名  称: 海口市民政局关于同意海口仁心养老护理中心成立登记的批复
文  号: 海民发〔2020〕365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民政局关于同意海口仁心养老护理中心成立登记的批复

海民发〔2020〕365号

  海口仁心养老护理中心发起人:

  你们报来的关于成立海口仁心养老护理中心的申请收悉。经审查,你们申请成立的海口仁心养老护理中心符合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成立条件,同意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高雷)。望你单位成立后,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严格依照登记的章程开展活动。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建立独立帐户,执行国家财政部颁

  —1— 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该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完成清算工作,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应当向我局办理注销登记。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我局,接受年度检查。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我局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重大活动,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接受监督管理。

  此复。

  海口市民政局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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