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口 市 民 政 局
海 口 市 财 政 局
海 口 市 公 安 局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口市医疗保障局
海民规字〔2022〕1 号
文 件
关于印发《海口市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
落户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公安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口市社会福
利院、海口市救助管理站:
现将《海口市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办法》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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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民政局
海口市财政局
海口市公安局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口市医疗保障局
2022 年 11 月 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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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办法
第一条:依据。为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
简称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
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381 号)、民政部、公安
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
意见》(民发〔2015〕158 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落户安置对象。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救助管理机构(海
口市救助管理站、海南省救助管理站)滞留超过 3 个月仍无法查
明其身份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
第三条:落户安置接收单位及监护。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
统一落户在海口市社会福利院集体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供养,
监护人为海口市社会福利院。
第四条:落户安置的发起。海口市行政区域内救助管理机构(海
口市救助管理站、海南省救助管理站)结合站内救助情况,应当
在流浪乞讨人员在站滞留期满 3 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启动落户安置程序。
第五条:落户安置准备。在申请落户安置前,相应的救助管理
机构应当对拟落户安置人员的救助档案进行整理。对无姓名的长
期滞留无户口人员编制姓名;对无法提供年龄信息的确定出生年
份,并将其入站时在系统内登记的出生日期作为其落户的出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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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对无法确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可以通过骨龄鉴定等方式确定其
实际年龄;无法确定籍贯的随海口市社会福利院所在地的区级行
政区划。
第六条:落户申请材料。启动落户安置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
时准备以下材料移交海口市社会福利院。海口市社会福利院应当
在收到材料的 7 个工作日内向辖区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1)《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申请表》
(2) 发布在各类媒体和全国救助寻亲网的寻亲公告(复印件)
(3)公安机关 DNA 及人像比对结果
(4)救助管理机构对申请落户人员进行救助的相关档案(复
印件)
第七条:落户登记。公安机关收到海口市社会福利院的落户申
请后,经调查核实,确认非被拐卖、失踪人员,尚未办理常住户
口登记,并已采集本人人像、指纹、DNA 信息的,办理常住户口
登记,发放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
第八条:安置方式。对需要治疗的流浪乞讨精神病人,可继续
在原医疗托养机构治疗,其他人员按院民照料。
第九条:寻亲送返。原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持续做好安置对象的
寻亲服务工作,一旦确认身份,应主动与其亲属或流出地救助管
理机构联系,做好护送返乡工作,安置接收单位按规定办理户籍
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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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经费保障。符合办理落户安置条件的滞留流浪乞讨人
员在办理落户安置手续期间,其救助服务费用由原救助管理机构
支出,落户次月起由海口市福利院按照规定支出,超出年度预算
部分可向市财政局报请追加。
第十一条:纳入社保体系。
(一)落户完成后,海口市社会福利院每月 15 日前将上月
新增“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信息材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
社保卡等)按户口所在地报送相应辖区人社局农保处,申请办理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参保费由海口市社会福利
院负责落实。
(二)辖区民政部门应当配合海口市社会福利院为符合条件
人员办理特困供养。
(三)海口市社会福利院应当于 10 个工作日内向辖区医保
部门申请将其按照规定纳入医保。辖区医保部门应当根据《海南
省医疗救助办法》第十二条(二)对认定符合条件的新增资助参
保对象应及时资助参保,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救助待遇享
受时间从认定之日起计算,依法纳保。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海口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 2022 年 11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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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2 年 11 月 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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