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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805-7/2023-00110 分类: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4月24日
名  称: 海口市民政局关于同意海口华鲲自然保育发展中心成立登记的批复
文  号: 海民发〔2023〕114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民政局关于同意海口华鲲自然保育发展中心成立登记的批复

海民发〔2023〕114号

海 口 市 民 政 局 文 件 海民发〔2023〕114 号 签发人:淡利锋 海口市民政局 关于同意海口华鲲自然保育发展中心成立 登记的批复 海口华鲲自然保育发展中心发起人: 《关于申请成立海口华鲲自然保育发展中心的请示》收悉。 经审查,海口华鲲自然保育发展中心符合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 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成立条件,同意登记,发给《民办 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梁源媛)。你单位成立后,应 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建立独立帐户,执行国家财政部颁布的《民间非营 利组织会计制度》。 —1— 二、如果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它原因需 要注销登记的,应该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 责人完成清算工作,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应当向我局办理 注销登记。 三、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 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 5 月 31 日前报送 我局,接受年度检查。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我局将给 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重大活动,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接受监督管理。 此复。 海口市民政局 2023 年 4 月 24 日 (此件主动公开) ─────────────────────────────── 抄送:市公安局,海口国家安全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 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 ─────────────────────────────── 海口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3 年 4 月 24 日印发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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