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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805-7/2022-03256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海口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10年07月08日
名  称: 海口市民政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民政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为做好政务公开工作,使公众及时了解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范围

  对我市民政工作中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和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二、公开的内容及形式

  (一)对社会和群众公开的内容

  1、单位性质、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职责;

  2、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

  3、办事的条件、程序、过程、时限和结果;

  4、收费项目的依据、标准;

  5、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

  6、涉及公众利益的行政执行情况;

  7、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行事项;

  8、便民措施,服务承诺;

  9、监督办法、违法违纪的投诉责任追究;

  10、群众关心的其他事项。

  (二)对内部公开的内容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内部财务预算、收支情况;

  3、干部人事管理情况;

  4、大宗物资采购、大宗维修工程等重大事项("大宗"指万元以上);

  5、干部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等情况;

  6、涉及干部职工利益政策的制定、修改事项;

  7、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主动公开的形式

  1、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开;

  2、通过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和其他形式公开政务,定期发布政务信息。

  3、设立政务公告栏。

  4、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

  5、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查阅。

  6、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会议、文件、便民手册;召开座谈会、举办咨询活动等;局长接待日。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务信息产生后,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产生后的15天内公开。

  四、公开的程序

  1、机关各处室和单位向局办公室提供公开内容;

  2、办公室审查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

  3、分管领导拟定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4、按规定予以公布。

二○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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