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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海口市民政局 海口市消防救援支队
成文日期: 2023-09-07 16:55:13
发布日期: 2023-09-07 16:55:13
时 效 性: 有效
  
海口市民政局 海口市消防救援支队 关于印发《海口市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3-09-07 16:55:13 来源: 海口市民政局 【字体:   打印

各区民政局、消防救援大队:

现将《海口市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民政局海口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3年9月7日

海口市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有效预防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
    第三条 养老机构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单位负责制,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养老机构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养老机构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同时明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

养老机构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并督促、配合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养老机构内部各部门的负责人是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责养老机构护理人员、保安、厨师、电工、消防设施操作员等各岗位员工各自业务范围(岗位)内消防安全负责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当确定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工作直接负责,其余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鼓励聘任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消防安全评估等技术服务,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建立社会化监督机制。

第六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逐级确定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结合实际,按标准组建微型消防站,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七)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落实单位内部消防安全工作奖惩

第七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有微型消防站的,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确保微型消防站站员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七)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每月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九)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二)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三)按照规定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维护管辖范围的消防设施、器材;

(四)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消除的,应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并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五)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初期火灾扑救。

第九条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养老机构应配备值班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

(一)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二)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三)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对故障报警信号及时确认,排除故障,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四)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

第十条 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二)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证消防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所有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三)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四)督促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履行维保合同中确定的各项内容。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按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的人员和装备器材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职责:

(一)结合值班安排和在岗情况确定队员,合理选择站房位置,按照标准及单位实际配备灭火、通讯器材及车辆装备;

(二)制定值班备勤、器材维护、防火巡查、教育培训、训练演练等制度,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并督促其落实;

(三)加强对微型消防站队员的业务技能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组织队员常态开展灭火救援技能训练和消防演练;

(四)安排微型消防站队员分班次开展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五)利用广播、视频、橱窗、内部刊物,向员工宣传普及消防常识,提示岗位火灾危险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六)发生火灾时,组织疏散人员并参与处置初起火灾。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应当接受辖区消防救援站的指导,积极与周边微型消防站、专职消防队等实现联勤联动。

    第十二条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初期火灾扑救及逃生自救能力

    (三)对管理区域的老年人开展针对性的火灾风险辨识、疏散出口提示等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示消防安全风险,督促老年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四)班前班后检查岗位用火用电、消防设施、安全疏散、危险源使用等火灾风险,及时整改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立即向部门消防责任人和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安全措施

(五)熟悉本单位及自身岗位火灾危险性、建筑基本情况、消防设施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并引导人员疏散。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养老机构应设置在合法建筑内,不应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厂房和仓库、大型商场市场等建筑内。养老机构内除可设置满足其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场所或其他库房,不应与工业建筑组合建造。

养老机构与其他单位共同处于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与其他单位进行防火分隔。养老机构内的厨房、烧水间、配电室、锅炉房等设备用房,应当单独设置或者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

养老机构的楼层布置,机构内老年人起居室、休息室、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的具体布置,应当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要求。

第十四条养老机构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或变更使用性质的工程,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依法不需要审查的应当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工程竣工后,养老机构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或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已建的养老机构,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相关消防设施的,按照国家、省、市及属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装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不得使用聚苯乙烯、聚氨酯泡沫等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材料作为隔热保温材料或作为夹芯彩钢板的芯材搭建有人活动的建筑。养老机构的装饰材料,如窗帘、地毯、家具等的燃烧性能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营造节庆、主题活动氛围需要使用室内装饰物品的不得大量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且布置时应远离用火用电设施,活动后及时拆除。养老机构内、外保温系统和屋面保温系统采用的保温材料或制品应当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要求。

第十六条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研究、部署、落实消防工作,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月不少于1次。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记录或相关文件。

(二)消防组织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活动要求等内容。

(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教育、培训对象、教育培训内容和目标、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四)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检查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隐患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看护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六)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七)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八)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化学危险品物品登记、保管使用管理要求和应急处置等要点。

(九)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电工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应包括预案制定和修订、责任部门、组织分工、演练频次、范围、演练程序、注意事项、演练情况记录、演练后的小结与评价等要点。

(十一)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要点。

(十二)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将容易发生火灾且火灾容易蔓延的药品库房、仓库、供(用)氧房、变配电房、柴油发电机房、厨房、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作为防火巡查检查的重点,标明“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防火责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实行严格管理。

对于设有中心供氧系统的养老机构,供氧站与周边建筑、火源、热源应保持安全距离,氧气干管上应设置手动紧急切断装置, 高压氧舱的排氧口应远离明火或火花散发地点,供氧、用氧设备不应沾染油污。核磁共振机房应当配置无磁性灭火器。

第十八条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养老机构应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及应急程序,消防控制室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双人持证上岗制度,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以单人值班;

(二)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的有关要求;

(三)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五)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六)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立即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并拨打火警电话报警;同时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报告单位负责人;

(七)严禁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

第十九条养老机构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当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检查内容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的要求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要求;

(二)实行所有安全疏散设施标志化管理,通过图文并茂的形式,在安全疏散设施显眼处标注其使用、检查和维护方法;

(三)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和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畅通,禁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影响消防车安全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四)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等安全疏散设施应确保完好有效,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五)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常闭,楼梯间、疏散走道等部位需要保持开启状态的常开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六)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七)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八)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九)严禁在起居室、活动室、疗养室、厨房的外窗、阳台等部位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为保障患有精神类疾病或智力残疾等认知障碍人员生命安全,设置安全防护网的,应留有消防应急逃生窗口;

(十)在养老机构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或示意图,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配备轮椅、担架、呼叫器、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疏散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并应当设置专(兼)职疏散引导员,疏散引导员应当熟知负责区域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条养老机构应按照国家规范、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应当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检查内容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的要求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禁止使用不合格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对消防设施、器材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三)消防设施、器材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并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标明使用防滑、注意事项;

(四)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应进行1次消防设施、器材巡查,其他单位每周应至少进行1次。消防设施巡查应明确各类消防设施、器材巡查部位和内容;

(五)每年对消防设施、器材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养老机构自行或者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六)建立消防设施、器材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h的,应同时报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一条养老机构用电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电气设备,严禁使用“三无产品”;

(二)电气线路敷设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操作,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和封闭吊顶内明敷的配电线路,应当采取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布线;

(三)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应私拉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四)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当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0.5m以上的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

(五)应当定期对电气线路、电器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检测,并记录存档;

(六)老年人居室、康复与医疗用房等用电量大的房间可以通过设置过流、过压电气保护装置,限定房间的最大用电负荷。

(七)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轮椅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安装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严禁在室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停放和充电

(八)鼓励养老机构安装灭弧式智慧用电等技防措施,提高技防水平。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养老机构室内活动区域、廊道禁止吸烟、烧香禁止使用明火照明、取暖。艾灸、拔罐等中医疗法确实需要使用明火时,应当有专人看护

(二)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场所使用明火在起居室、疗养室、病房内吸烟、使用明火、烹饪或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

(三)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四)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由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用气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单位场所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及燃气用具的安装、维护、保养、检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需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选择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燃气供应单位供应燃气,使用合格正规的气瓶

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以及螺纹连接的不锈钢软管、调压阀等配件;

(二) 使用燃气的厨房、浴室等区域应安装熄火自动关闭燃气、燃气泄漏自动报警、自动切断装置,并和事故强制排风装置联动。定期检查记录燃气管道的法兰接头、仪表、阀门等,确保无破损和泄漏;

(三) 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禁止在高层建筑以及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液化石油气;禁止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四)充装量大于50kg的液化石油气容器应设置在所服务建筑外单层专用房间内,并采取防火措施

(五)厨房灶具、油烟罩、烟道应当至少每季度清洗1次,燃气、燃油管道应经常进行检查、检测和保养。

第二十四条 养老机构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二)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四)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五)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六)对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并依法执行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决定,火灾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及时复函送达消防救援机构;

(七)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并整改;

(八)对于自身不能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和民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管理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二)消防档案内容应翔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三)消防档案应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消防组织架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六)建有微型消防站的,要有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

(二)消防救援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以及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书;

(三)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四)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五)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六)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七)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九)火灾情况记录;

(十)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应每日开展,老年人起居室、公共活动用房、厨房等重点部位白天至少巡查2次,其他部位每日至少巡查1次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频次,且至少每两小时巡查1次。防火检查每月至少1次。每月和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前,养老机构应当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

防火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

(三)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四)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五)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七)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八)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电气线路、用配电设备和燃气管道、燃气灶具、液化气瓶定期检查维护情况;

(三)厨房灶具、油烟罩和烟道清洗情况;

(四)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五)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源情况;

(六)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器材配备及完好情况;

(八)楼板、防火墙、防火隔墙和竖井孔洞的封堵情况;

(九)建筑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和管理情况;

(十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规、违章情况;

(十二)老年人起居室、康复与医疗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厨房等重点部位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十三)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和记录情况;

(十四)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十五)护理人员、保安、电工、厨师等员工是否掌握防火灭火常识和疏散逃生技能;

(十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养老机构防火巡查、检查,应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复查并填写复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检查中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当场整改的应当形成清单,并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改完成一项、销号一项。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同时向区民政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报告。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实施扑救。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养老机构设置消防宣传专栏等固定消防宣传设施,通过张贴标语海报、发放消防刊物、播放火灾案例视频、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形式面向入住老年人宣传消防安全常识。重点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路线、用火用电常识、灭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等。

第二十九条养老机构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日常培训内容,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养老机构每半年组织1次全体员工、老年人的集中消防培训;员工新上岗、转岗前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结合服务对象的身体、心理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教育达到“四懂四会”要求(“四懂”即懂火灾的危险性、预防火灾措施、火灾扑救方法、火场逃生方法;“四会”即会报火警 119、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消防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熟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二)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掌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

(四)掌握本单位安全疏散路线,引导疏散的程序、方法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第三十一条养老机构应积极组织以下人员参加消防安全知识培训,鼓励委托专业的社会化机构进行专门培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等特种岗位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第三十二条 养老机构结合单位特点和重点部位的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强、内容全面、程序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内容应包括: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救护组、后勤保障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养老机构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演练,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消防演练。重点检验相关人员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安全疏散、消防设施使用情况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可操作性等。消防演练应当通知老年人积极参加。演练后应及时总结,并根据情况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三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应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微型消防站承担。规模较大的单位应成立各职能小组,由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微型消防站及其他在岗的从业人员组成。其职责如下:

    (一)灭火行动组:主要负责火灾时,立即利用消防设施、器材就地扑救火灾;

    (二)通讯联络组:主要负责与消防安全责任人、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和相关部门等的通信与联络,传达指挥员命令等;

    (三)疏散引导组:主要负责引导人员安全疏散、逃生,针对失能失智、半失能老年人,预案应当明确专门的疏散和安置措 施,逐一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

    (四)安全救护组:主要承担救护受伤人员,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五)后勤保障组: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负责火场需要的供水、供电,准备必要的医药用品,保证火灾救援需要的后勤供给。

第七章 火灾事故处置

第三十四条  养老机构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以下工作:

( 一 )报火警;

(二)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三)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优先转移救助年老体弱、卧病在床的老年人;

(四)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五)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六)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第三十五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担负消防救援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之前的指挥职责,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等工作。规模较大的单位应成立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第三十六条 火灾发生后,应保护火灾现场。消防救援机构划定的警戒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时,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第三十七条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

第三十八条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十九条  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寻找有关人员,协助火灾调查。

第四十条  火灾调查结束后,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章奖惩

    第四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自觉遵守本规定,主动接受民政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检查指导,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海口市民政局会同海口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




《海口市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政策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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