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申请办事指南
2020-12-14 16:07:00 来源: 市民政局 【字体:   打印
  一、补贴对象

  具有海口市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是指《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琼民救助〔20137号)规定的重特大疾病范围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应当救助的重大疾病;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二、发放标准

  每人每月1050元(实行补差发放),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的进行差额补贴。

  三、办理条件

  设立依据

  《海南省(12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琼民发〔2019〕14号)

  必要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办理:(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认定有两种

  一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种: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提供一、二级残疾人或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证明(《残疾人证》);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病的,应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失联的,提供儿童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父(母)亲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应提供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证明、执行机关出具的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证明;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死亡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死亡人员户口注销证明),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失踪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法律文书。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盖指模)、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资料名称

  原件或复印件

  份数

  材质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儿童本人户口簿复印件

  核对原件

  1

  纸质

  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核对原件

  1

  纸质

  属重残的,提供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

  原件

  1

  纸质

  属重病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应当救助的重大疾病证明

  原件

  1

  纸质

  属服刑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原件

  1

  纸质

  被强制戒毒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原件

  1

  纸质

  属失联的,提供儿童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父(母)亲失联的书面说明材料、当地公安机关查询无果的信息材料

  原件

  1

  纸质

  属死亡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死亡人员户口注销证明),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原件

  1

  纸质

  属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法律文书

  原件

  1

  纸质

  提供儿童近期1寸免冠相片2张

  原件

  1

  

  四、申请本事项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通过入户调查、信函索证等方式,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对申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审批签署意见,报送所在区民政局审批。

  3.确认。所在区民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核实,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作出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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