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儿童生活补贴申请办事指南
2020-12-14 16:07:00 来源: 市民政局 【字体:   打印
 一、补贴对象

  具有海口市常住户口,属于家庭困境、自身困境、监护困境的儿童。

  二、补贴标准

  对家庭困境、自身困境、监护困境儿童,按照海口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10元/月/人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40元/月/人发放生活补贴,已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再分别按照每人每月符合一项100元,符合两项200元,符合三项3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三、认定依据

  (一)家庭困境儿童。主要指父母一方重残、重病且属于低保家庭中的儿童(重残:根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规定的一级、二级残疾;重病:根据《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琼民救助〔2013〕7号)规定的重特大疾病范围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应当救助的重大疾病)。

  (二)自身困境儿童。主要指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导致治疗、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儿童。

  (三)监护困境儿童。主要指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服刑、强制隔离戒毒,另一方服刑、强制隔离戒毒、改嫁等不能履行抚养义务,导致家庭监护缺失的儿童。

  (四)临时困境儿童。是指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包括受侵害和虐待的儿童、打拐解救儿童、失足儿童、长期在外流浪儿童等。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困境儿童本人或监护人、村(居)委会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海南省困境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海南省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审批表》,提交困境儿童身份证(或户口本)以及致困原因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实后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并将签字盖章的《海南省困境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和《海南省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审批表》、困境儿童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儿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致困原因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区民政局审批。同时,建立乡镇级困境儿童档案,复印留存《困境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困境儿童身份证(或户口本)、致困原因证明材料。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要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审批。区民政局要在接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的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作出审批意见,并通过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乡镇上报困境儿童信息,明确帮扶责任人,报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同时,建立区级困境儿童档案,将困境儿童基本情况、帮扶情况材料存入档案。对不符合补贴条件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将申请材料退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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