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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海口市民政局 |
一、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工作
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设立公建公营(政府投资并运营)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二、养老机构备案工作
养老机构完成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一)养老机构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书;
2.备案承诺书(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3.养老机构登记证书。
(二)办理备案程序
1.接收备案申请材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申请备案机构开设“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机构账号,申请备案机构通过系统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2.受理、核查材料。受理民政部门审查备案材料。
3.完成备案。材料齐全的,备案民政部门通过“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向申请人提供“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民政部门指导养老机构补正。
(三)相关要求
养老机构应对备案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完成备案手续后,应将其相关信息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
(四)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1.地址:海口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海口市秀英区长滨三路3号海口市人民政府16号北楼3014室)
咨询电话:0898-68723686
2.地址:秀英区民政局(海口市秀英区秀华路1号双创指挥部2楼)
咨询电话:0898-68662454
3.地址:龙华区民政局(龙昆北路19号龙华区政府1号楼2楼210室)
咨询电话:0898-66569063
4.地址:琼山区民政局(琼山区惠民路1号)
咨询电话:0898-66550165
5.地址:美兰区社会救助和福利中心(海口市美兰区白龙街道晋江横街30号)
咨询电话:0898-65327933
6.地址: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科(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桂林洋大道政务中心2楼)
咨询电话:0898-65710247
附:备案申请书、备案承诺书及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备案申请书
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基本信息 | |||
*注[1]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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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建立日期: |
*单位隶属区划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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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所在行政区划: |
*单位通信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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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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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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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件号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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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记机关: |
*法人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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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信息 | |||
*全托床位数量(个): |
*日托床位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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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总数量(个): |
*护理型床位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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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m2): |
*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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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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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信息 | |||
*单位性质注[7]: |
*所处位置: |
城区/农村/郊区 | |
*是否投保责任险: |
是/否 |
收住老人其他类型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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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住老人类型(多选): |
£自理;£失能;£部分失能;£特困;£残疾 | ||
*兴办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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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申请人信息 | |||
*备案人姓名: |
*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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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人联系方式: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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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月 日 | |||
填写说明 | |||
1. *必填项。 2. 养老机构主管部门所在的区划如:xx省xx市xx区 3. 地址为养老机构的服务场所所在的地址,如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x号 4. 法人类型可以填写项为:民办非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工商企业法人、未经法人登记、其他 5. 场所性质可以填写项为:自有产权、租赁、合作使用、其他 6. 养老机构所在的区县、地级市、省级如xx省、xx市、xx区县 7. 单位性质可以填写:企业、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事业、全额拨款事业、差额拨款事业、自收自支事业、民间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机关、军队、其他 8. 兴办主体可以填写:省级民政部门、地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或居委会、企业、社会组织、与境外合资合作或者境外独资、个人 | |||
其他材料说明 | |||
1. 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书 2. 备案承诺书 3.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4. 养老机构登记证书 5. 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 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 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养老服务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办理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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