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孤儿保障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其中“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海口市发放对象的范围为:
(一)集中供养孤儿:市社会福利院、琼山区福利院集中供养的弃婴、孤儿。
(二)散居孤儿:父母双亡或人民法院宣告父母死亡或失踪的未成年人。
二、发放标准
根据《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琼民函〔2019〕85号),从2019年1月1日起,机构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月标准为1450元/月/人;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月标准为1050元/月/人。
三、申请流程
(一)福利机构抚养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并向所属民政局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局审批。
(二)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儿童信息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申请时应提交一下材料:
(1)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法律文书原件;
(2)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3)孤儿监护人(抚养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4)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2. 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3. 审批。区民政局要认真审批申请资料,提出审批意见,并及时将审批同意的孤儿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