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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慈善总会章程
更新时间:2024-01-26   来源:市慈善总会  作者:

202319日经海口市慈善总会第三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海口市慈善总会(英文名:HAIKOUCHARITYFOUNDATION,缩写:HKCF)。

第二条本会性质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海口市民政局,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发展慈善事业,传播慈善文化,帮助困难群体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31号二楼。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本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本会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本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各类慈善资金;接收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合法形式的募捐活动。

(二)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公益活动,扶助困难群体;积极协助、配合政府发展社会福利慈善事业。

(三)赈灾救助。开展赈灾援助工作,接收、分配国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资产,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

(四)公益援助。按照本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资助和兴办各种慈善设施,为困难群体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

(五)合作交流。加强同国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总结经验,相互交流;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国内外的慈善援助活动。

(六)其他工作。组织慈善宣传,强化慈善意识,研究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指导本会全体会员工作,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在本会创始期间取得创始人或创始会员资格者,为本会永久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的各种慈善活动;

(三)获得本会会刊、资料、信息及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遇到特殊困难时取得本会的关怀和救助;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

(一)制定、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二)听取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及全局性重大事项;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本会的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海口市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通过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1. 本会设监事会,由本会3名会员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本会负责人的近亲属或直系亲属不得在监事会任职。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于职守,履行职责。

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执行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在创始期间获得荣誉职务的会长、副会长、理事为本会永久荣誉职务。

第二十九条 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名望,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海口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海口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均可担任法定代表人,更换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海口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每年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或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海口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四条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五条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六条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1. 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2. 超过500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四十七条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海口市民政局报备。

第四十八条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四十九条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五十二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海口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五十三本会终止前,须在海口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十四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与核准


第五十五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五十六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海口市民政局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20231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海口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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