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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社会组织常见疑问解答(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2023-06-15 10:58:51 来源: 海口市民政局 【字体:   打印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常见问题

1.社会组织业务咨询、办理途径?

社会组织登记相关业务咨询电话:0898-68630815、0898-65785923;申报邮箱:hksgj@haikou.gov.cn

社会组织年检相关业务咨询电话:0898-68723697、0898-68723679;

联系地址:海口市秀英区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6号楼北楼3034室

资料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所需材料包括成立申请书等20份材料,可拨打社会组织登记相关业务咨询电话咨询所需材料或到海口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官网进行下载(网页搜索“海口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资料下载—申请表下载)。

2.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答: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会团体有何区别?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从事经常性、连续性服务的实体性社会组织。实体性是其有别于社会团体的一个基本特征。社会团体是指由公民自愿组成的会员制的组织,其组织结构具有松散性,活动具有不定期性;和社会团体相比,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面向社会开展服务的组织,其活动特点是连续的、经常的,其结构具有实体性。

4.哪些单位可以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答: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5.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包括哪些?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是指具体执行的机构(部门)设置,如以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为例,内设机构是可以是项目部、秘书处、财务处等,是按照所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运作需要设立的内部机构。

6.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实体性机构,如再进一步发展,可申请成立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7.外籍人员是否可以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答: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非中国内地居民不能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目前,外籍人士不能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问题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哪些条件?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一般3万元以上,其中国有资金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5)有必要的场所;

成立医疗、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前置审批;即应当分别先在卫生、教育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2.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有什么要求?

依据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文件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要求如下: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一般包括行政区划、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和组织形式四部分,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组织形式不得冠以“总”字;

(3)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包含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或内容;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名称。

3.已有相同名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能不能成立?

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事)业单位名称相同。如已有相同名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后来注册单位不能再申请成立该名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材料中有要求从业人员的信息,如果没有,可以通过吗?

答:依据相关规定,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需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核。从业人员一般认定为机构专职的工作人员。

5.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为实缴还是认缴?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为实缴货币资金,开办资金金额以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验资报告为准,不能按照认缴方式确定开办资金。

6.民办非企业单位对活动场所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拟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场所,须符合开展业务需要。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或买卖合同;非自有房产的提供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协议(租赁合同无备案的,还须提供房产证),租期或使用期1年以上,场地必须用于办公。

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成功后还需要做哪些工作?

答:申请人凭成立登记批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其流程是:刻制公章(公安局定点部门)→开立银行基本账户→办理税务登记(住所所在地的区税务部门)。

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公章、开立基本账户15日后,须将刻章许可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

1.什么事项变更需要办理变更登记业务?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是指因机构发展需要或政策影响,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内容需要更换。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等6项内容发生变动时,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应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并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2.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如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后,其新名称与原宗旨、业务范围基本不存在联系,则不能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应注销该单位,另行申请设立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有前置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除正常提交变更所需材料外,应另分别提交《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许可证明。

3. 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住所变更,除正常提交变更所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新住所使用权证明,具体为:

(1)新住所为租赁性质:应当提供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附出租方对住所的权属证明材料(如出租方的产权证明、租赁备案证明);

(2)新住所为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应当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并附无偿提供者对住所的权属证明材料(如租赁备案证明、产权证明)。

有前置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除正常提交变更所需材料外,应另分别提交《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许可证明。

4.法定代表人变更业务注意事项?

答:按照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除新法定代表人的登记表为新法定代表人签字以外,其他申请材料均为原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变更需要进行离任审计,并出具离任审计报告。

有前置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除正常提交变更所需材料外,应另分别提交《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许可证明。

5.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业务注意事项?

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须在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之日起90日内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之前,原业务主管单位应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变更登记申请表》中“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中由原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盖章。新业务主管单位需出具批复文件。

有前置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除正常提交变更所需材料外,应另分别提交《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许可证明。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换届及注销

1.民办非企业单位换届要求有哪些?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换届基本前提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且到期换届。

民办非企业单位换届须召开理事会会议,监事/监事会列席监督。

2.民办非企业单位换届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理事会成员为3名-25名,理事每届任期3年或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

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立监事会,但须设1-2名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院长、校长、所长、主任)。

3.什么情况下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办理注销?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以及自行解散、分立、合并、依法被撤销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按章程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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