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文直通车
索 引 号: 00817805-7/2024-00125 分类: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3月21日
名  称: 海口市民政局关于同意海口市雏鹰篮球俱乐部成立登记的批复
文  号: 海民发〔2024〕90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民政局关于同意海口市雏鹰篮球俱乐部成立登记的批复

海民发〔2024〕90号

海口市雏鹰篮球俱乐部发起人:


《关于申请成立海口市雏鹰篮球俱乐部的请示》收悉。经审查,海口市雏鹰篮球俱乐部符合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成立条件,同意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张万祥)。你单位成立后,应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建立独立账户,执行国家财政部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二、如果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完成清算工作,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应当向我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三、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我局,接受年度检查。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我局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重大活动,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接受监督管理。


此复。



海口市民政局
2024年3月21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文档: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口市民政局”门户网站,进入非政府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