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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805-7/2024-00190 分类: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5月10日
名  称: 海口市民政局 海口市财政局 海口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关于调整和规范高龄老年人长寿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文  号: 海民规字〔2024〕1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民政局 海口市财政局 海口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关于调整和规范高龄老年人长寿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海民规字〔2024〕1号

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各区民政局、财政局、营商环境建设局:

近年来,我市深入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全面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持续健全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函〔2022〕328 号)、《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 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关于优化高龄长寿老年人补贴智能“快办”服务的通知》(琼民通〔2023〕51 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和规范高龄老年人长寿补贴(以下简称高龄补贴)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具有海口市户籍且年满 80 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补贴待遇。

二、调整发放标准
高龄补贴制度已纳入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动态调整。自 2024 年 1 月起,将 80-89 周岁老年人高龄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 109 元提高至每人每月 200 元,将 90-99 周岁老年人高龄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9 元提高至每人每月 400 元,将 100 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 809 元提高至每人每月 1200 元(包括省级每人每月 500 元的长寿补助金)。

三、明确申领程序
(一)申请坚持线上办理为主、线下办理为辅的原则,提供“刷脸认证办理”“拍照人工审核办理”“线下人工补录”三种方式。
1.年满 80 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可通过“海易办”APP、“支付宝海易办小程序”“微信海易办小程序”办理高龄补贴首次发放校验和延续发放校验,或由亲属、邻居、朋友等其他人代为线上申请办理。
2.在线上办理时遇到无法通过刷脸认证的情况,可选择“拍照人工审核办理”方式,直接上传已拍摄好的或在线拍摄手持当月报纸及其他可证明老年人生存状态的照片。镇(街)应在 1 个工作日内完成人工审核,即可通过当月认证。
3.若线上办理时遇到其他无法办理的特殊情况,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就近到镇(街)便民服务窗口进行线下办理,由工作人员核实信息无误后,采取“线下人工补录”方式录入系统。
4.村(社区)工作人员应当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协助申请服务,在工作中及时提醒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申请高龄补贴,并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二)审核、确认线上校验的高龄补贴审核确认由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系统自动完成,并按年龄段归集形成各镇(街)上月应发放补贴人员名单;“拍照人工审核办理”“线下人工补录”审核确认由镇(街)工作人员线下完成。镇(街)应及时做好对符合补贴发放人员名单进行核查,并于每月 5 日前将符合领取补贴人员信息报送区民政部门。
(三)发放
1.高龄补贴实行属地化管理,按月校验发放,自老年人成功校验当月起计发;对因特殊情况采用“线下人工补录”的,自提交申请信息时间起算;因个人逾期申请等原因导致未领取补贴的,不予补发。
2.区民政部门根据镇(街)报送的高龄补贴发放信息,于每月 15 日前通过海南社保卡一卡通发放至老年人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3.未能及时按月延续校验的老年人,在延续校验成功后,对前期停发的补贴予以补发。
(四)变更、终止
1.正在享受补贴的老年人在年满 90 周岁或 100 周岁时,无须申请变更,由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系统在年满 90 周岁或 100 周岁当月起自动变更调整发放标准。
2.正在享受补贴的老年人在本市内跨区迁移户籍的,无需办理首次发放校验,迁出区于次月停发,迁入区自落户次月起发;户籍由外埠迁入本市的,按规定办理首次发放校验;户籍迁出本市的,从迁出次月停发。
3.正在享受补贴的 80 周岁-99 周岁期间过世的老年人,补贴发放至其过世当月;满 100 周岁的过世的老年人,补贴发放至其过世次月。对已通过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系统推送新增过世老年人信息的,由各镇(街)核实确认后,即视同完成最后一次延续核验,无需家属或帮办人再次申请校验;对未能共享到过世老年人信息的,老年人亲属或其他帮办人可凭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在线上或窗口申请最后一次核验。
4.享受补贴老年人户籍发生迁移或去世的,老年人家属及相关人员应在 30 日内通过村(社区)或直接告知镇(街),并配合工作人员及时办理停发手续。

四、资金保障
高龄补贴资金由市、区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市级承担 45%,区级承担 55%。

五、相关要求
(一)强化工作统筹。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增强服务意识,切实将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市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高龄补贴发放工作;市营商环境建设部门负责申领系统的优化、运维和培训等工作,会同市民政部门及时公布优化后的操作流程;市、区财政部门负责高龄补贴资金保障和监管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高龄补贴发放管理,指导监督镇(街)做好高龄补贴审核确认和管理工作。
(二)规范发放管理。高龄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区民政部门和镇(街)要严格按程序做好高龄补贴发放管理工作,结合实际,采取线上线下方式加强信息核验,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对象增减信息搜集汇总,建立健全动态管理和统计报告制度,切实做到不漏发、不超发。对发现老年人或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等骗取高龄补贴的,由区民政部门会同镇(街)依法追回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资金监管。市、区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主动接受财政、纪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做到专款专用。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高龄补贴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对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私分、冒领高龄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政策宣传。市民政部门要统筹指导开展好政策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区民政部门要加大基层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做好政策解答,会同镇(街)通过报纸媒体、张贴通知、发放宣传册、电话联系、微信通知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高龄补贴申领时间、办理程序、实施规范等,确保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老
年人及其家属充分了解政策,及时申领补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2024 年 1 月至 4 月高龄补贴发放参照本通知执行。


海口市民政局
海口市财政局
海口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2024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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