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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805-7/2024-00141 分类: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4月08日
名  称: 海口市民政局关于同意海口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协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文  号: 海民发〔2024〕102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民政局关于同意海口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协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海民发〔2024〕102号

海口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协会:


你们报来的关于海口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协会成立登记的申请收悉。经审查,海口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协会符合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条件,同意成立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刘宝宇)。

请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并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二、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三、社会团体的重大活动必须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指导监督;每年 5 月底前要进行年度报告,变更社团名称、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等要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此复。



海口市民政局
2024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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