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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民政局关于采购2024年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监护评估服务项目公告(二次)
2024-04-08 10:38:57 来源: 海口市民政局 【字体:   打印

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保护落实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监护评估工作,维护和保障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未成年人监护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琼民规〔2023〕3号)海口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海口市未成年人监护评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海民发〔2023〕4 号)现向社会发布我局2024年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监护评估服务项目公告,诚邀具备条件机构(社会组织)参与

一、 项目

(一)项目内容:根据海口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海口市未成年人监护评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海民发〔2023〕4 号)要求,通过观察法、访谈法、资料收集法等方式对全市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家庭进行监护评估(约400人,以实际名单为准),并出具专业的监护评估报告以及全市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评估项目情况调查分析报告。评估内容包括:未成年人被监护状况评估和监护人监护能力评估;未成年人被监护状况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基本情况、未成年人身体状况、未成年人心理状况、未成年人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社会性发展、受照料情况、安全保护情况、其他影响未成年人被监护状况的情形。监护人监护能力评估主要内容包括:监护人基本情况、监护意愿和监护知识、生活保障能力、教育引导能力、人际沟通的能力、其他影响监护状况的因素等。

(二)项目预算:5万元

(三)项目实施时间:2024年6月底前完成

二、报名资格要求及所需提供材料

(一)报名资格要求

1.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或依法登记注册且评估为3A级以上的社会组织;

(2)业务范围包含社会调查或评估,或具备评估相关经验及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服务经验;

(3)有5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且无违法犯罪记录、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单;

(4)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2.评估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违法犯罪记录,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名单;

(2)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或从事未成年人服务相关工作2年以上;

(3)遵守社会工作职业伦理操守。

3.评估工作应由2名以上符合条件的评估人员开展,开展评估时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1)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严格保守未成年人隐私,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形式泄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和其他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2)秉承客观公正、中立的原则,真实记录评估过程中的谈话内容和其他材料;

(3)严格按照评估标准规定的评估流程和评估内容,完整开展评估工作,按时出具评估报告。

(二)提供以下材料(需要盖公章)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的会计报表);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及证明材料);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一年内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评估工作人员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项目实施所必须的许可资质证明材料);

8.项目实施方案(含每项评估标准细则)、项目报价表(需列出报价明细及依据)及承接机构资质介绍。

三、报名时间及方式

(一)报名时间:2024年4月8日-4月15日

(二)报名方式:相关材料以邮件的形式发送至邮箱etflk@haikou.gov.cn或纸件送达至海口市秀英区长滨三路9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6栋北3楼3017 

(三)联系人及电话:刘科长 0898-68635762(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海口市民政局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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