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神鹰救援队发起人:
《关于申请成立海口市神鹰救援队的请示》收悉。经审查,海口市神鹰救援队符合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成立条件,同意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干安福)。你单位成立后,应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建立独立账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二、如果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完成清算工作,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应当向我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三、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 5 月 31 日前报送我局,接受年度检查。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我局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重大活动,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接受监督管理。
此复。
海口市民政局
2024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