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桂林洋社会事业管理科,市社会福利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 号)、《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孤困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印发《关于建立孤困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现转发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及时摸底排查,强化动态管理。各区民政部门要定期开展数据比对,并指导辖区各镇(街)及时组织各村(居)开展摸底排查,对符合保障条件但未纳入保障的儿童,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协助申报领取基本生活费;对已经纳入保障的儿童,及时掌握儿童及其家庭情况变化;对情形发生变化终止保障的,应及时进行“减员”处理。
二、明确分担比例,强化经费保障。提标后我市承担部分所需资金从各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市与区分担比例按原政策执行。各区要将落实孤困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按照对象范围、标准、人数落实孤困儿童基本生活费,每月 15 日前将孤困儿童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强化经费监管,保障儿童权益。市社会福利院要做好集中养育孤困儿童的基本生活费管理使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抵充机构的行政事业费,不得用于行政工作开支。各区民政部门应与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明确责任义务以及基本生活费的使用范围;要建立定期巡访和监督评估机制,对其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并按照每年不低于 40%的比例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确保儿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附件: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孤困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琼民通〔2024〕60 号)
海口市民政局 海口市财政局
2024 年 9 月 23 日